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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表时间:2024-11-07 11:00
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冠“江苏”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,维护公平竞争秩序,提高登记便利化,根据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和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并结合我省实际,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非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省局”)登记注册,但名称前冠以“江苏”或名称中使用“江苏”字样(以下简称“冠省名”)的内资企业、“冠省名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和变更登记。
第三条 “冠省名”的企业名称由省局负责核准,“江苏”与市、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,由最低行政区划所在地的工商局负责核准。
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,经省局核准,名称中可以使用“江苏”字样:
(一)注册资本(金)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。
(二)投资人为跨3个(含)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,且注册资本(金)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。
(三)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、知名字(商)号称号的企业控股,且注册资本(金)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。
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,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,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“江苏”字样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,其分支机构可缀以“江苏”字样:
(一)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。
(二)冠以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。
第五条 新设企业申请冠省名的,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,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,由登记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工商局核准。
第六条 新设企业申请冠省名的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(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)。
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。
(二)相关证明文件:
1.投资人为跨三个(含)以上省辖市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,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2.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著名、知名字(商)号称号的企业控股的,应当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。
3.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。
申请人直接向省局申请的,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意见。
第七条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为冠省名的,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,并按《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或《外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提交材料,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第六条(二)所列相关证明文件。
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局核准,也可以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。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》。
(二)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。
(三)第六条(二)所列相关证明文件。
(四)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第八条 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申请缀以“江苏”字样的,如分支机构本名由行政区划+字号+行业特征+组织形式四项元素构成的,由省局负责核准。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;也可以直接向省局申请。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,由登记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局核准。申请人直接向省局申请的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(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)。
(二)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。
(三)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意见。
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申请缀以“江苏”字样的,如分支机构本名四项元素不全的,按《江苏省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核准规范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九条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,名称中缀以“江苏”字样的,且分支机构本名由四项元素构成的,由省局负责核准。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,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工商局核准,也可以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。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》。
(二)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。
(三)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。
第十条 新设企业集团名称预先登记申请冠省名的,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,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,由登记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工商局核准。申请人直接向省局申请的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(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)。
(二)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。
(三)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意见。
(四)母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申请变更名称为冠省名的,应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,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工商局核准,也可以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。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》。
(二)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。
(三)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母公司营业执照和集团登记证复印件。
其中,原非冠省名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名称为冠省名的,还需提交第十条(二)、(四)条所列材料。
第十二条 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子公司可以冠集团名称。子公司本名中无行区划名或含有“江苏”字样的,应当符合冠省名条件,并由省局负责核准。除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外,还需提交加盖母公司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。
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对已核准冠省名称申请调整:
(一)注册资本与名称预核申请时的金额不一致,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条件的。
(二)因企业住所发生变化而导致登记机关不一致的。
(三)投资人发生变化的。
第十四条 申请已预核名称调整,应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申请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(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)。
(二)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名称调整的,需提交拟设立登记机关的查询意见。
(三)投资人发生变化的,提交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“申请人签字、盖章”栏内应由已核名称调整前、后的所有投资人共同签署。
(四)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。
第十五条 各登记机关必须将冠省名的条件、应提交的材料、办事程序、法定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示,并负责有关冠省名的业务咨询和辅导工作。
各登记机关通过网络远程上报冠省名称的,要严格执行《企业名称远程核准工作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规定》),加强内部管理,规范操作流程。对上报的名称要按《工作规定》第九条所列内容认真审查,并负审查责任,确保名称远程核准的合法、准确。
第十六条 对书面报送申请材料的,省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天做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,并发给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、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》或《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》。登记机关远程上报的名称,省局依据工作程序和职权对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,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“同意核准登记”或“不予核准登记”的决定。
第十七条 预先核准的名称若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内容,而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未能提交,或登记事项与名称预核申请时不一致的,登记机关不得对已核准的名称受理登记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○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冠江苏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暂行规定》(苏工商(注)〔2003〕541号)和《关于印发冠省级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》(苏工商外〔2004〕299号)同时废止。
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关规定,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同时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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